2009年11月22日 星期日

香港的穩定價格措施

穩定價格活動是包銷商在若干市場促銷證券的一種手法。為穩定價格,包銷商可於指定限期在第二市場購買新發行證券,以阻慢並在可行情況下阻止證券的原定公開發售價下跌。在香港及若干其他司法權區,旨在壓低市價的活動一概禁止,而穩定後的價格不得高於原定發售價。

由於進行股份發售,為穩定或維持股份市價高於在公開市場應有的水平,牽頭經辦人作為穩價經辦人(「穩價經辦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可超額分配或進行任何其他交易以穩定或維持本公司股份市價,使其高於若無穩定價格行動便可能在上市日期後一段有限期間內出現的價格水平。此穩定價格活動可能包括行使超額配股權、在第二市場購買我們股份或於購買股份後出售本公司股份平倉。任何上述市場收購交易須遵照所有適用於穩定價格措施之法例、規則及監管規定並在香港進行。然而,穩價經辦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並無責任進行任何上述穩定價格活動,而上述交易一經展開,將由穩價經辦人全權進行。該等穩定價格活動可隨時終止,並須於有限期間後完結。

可超額分配的股份數目不會超過因行使超額配股權而可發行的股份數目,即45,000,000股,佔發售股份數目15%。穩定價格將不會超逾發售價或香港法例第571W章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訂明的其他價格限制。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